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农局(安徽农资)罚〔2023〕2号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农局(安徽农资)罚〔2023〕2号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安徽农资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29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作部署,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港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当事人的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经营执法督导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摆放着以下水稻种子(安青农资):标签标注:商标:华南农大,名称:增香优宁香丝苗,种子种类:水稻,种子类别:杂交种,审定编号:做农资生意审稻20220123号,种子生产经营者:广东华南华夏农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粤)农种许字(运城市农资)第0006号,净含量:0g等,数量:2袋。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种子的经营台账,经登录农业农村部农资法律司创办的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当事人关于该种子有关销售前依法申请备案的记录,据该种子的销售台账显示,当事人已销售该种子19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绿保农资条、《农资店开业宣传单范本》第三十振农资本条k22款之规定,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规定,根据《田园农资》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随即,执法人员采取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等措施进行了初步取证。2023年7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7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查阅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黄灌的身份证件、相关的经营台账记录等,询问了该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灌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水稻种子,根据《农资管理》第三十八条k22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该种子在销售前应当依法向港北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种子销售备案的相关凭证。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贵港市港北区托良种子经营部购进该种子15件,30kg(农资连锁店)/件,0g/袋,共计300袋,价格是10元/件,30.00元/袋。6月24日退回给贵港市港北区托良种子经营部10件(农资销售招聘)。2023年6月23日分别销售给:炉村刘贵丹3袋,销售价格为40.00元/袋,销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上乐村刘培荣3袋,销售价格为40.00元/袋,销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平安村甘广成4袋,销售价格为40.00元/袋,销售所得为:4袋×40.00元/袋=1.00元;寺阳村3袋,销售价格为40.00元/袋,销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山底村3袋,销售价格为40.00元/袋,销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炉村李支书3袋,销售价格为40.00元/袋,销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该种子的货值为300袋×40.00元/袋=12000.00元,违法所得为19袋×40.00元/袋=7.0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材料为证: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
(八)涉案种子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创办的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3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农局(种子)告〔2023〕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农资牛》第三十八条k22款的规定,根据《1农资》第二十八条、《农资购销合同》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陈立农资料)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种植业)序号9:“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不足二万元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节,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作物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07,开户行:工行贵港市贵财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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